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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生事故不用愁,赔偿依据记心头

来源:刘起律师
发布时间:2018-02-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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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倪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

    (案情简介)倪某于2016年5月发生交通事故,造成身体多处受伤,其中最严重的伤情为3颗牙齿被撞脱落,2颗牙齿被撞断,后经治疗2颗牙齿无法修复只好摘除。倪谋因此次纠纷造成经济损失近10万元。因倪谋在此次事故中负事故同等责任,被告杨某在支付了4000元医药费后便不再支付相应费用,并称自己车辆有保险,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。随产生此次诉讼。

      我们接受倪某的委托后,综合分析案情后认为:倪某花费医药费为13000余元,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后,按责任承担份额并不大,唯有牙齿后续治疗的费用是主要争议项目,因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后续治疗需要安装义齿的费用归类并不统一,有的法院认为应属于医疗费,有的法院认为应算残疾器具辅助费在交强险11万限额内支付。对于本案此费用的归项承担对原告有着根本的区别,涉及到己方是否承担一半损失的问题。所以我们为了更大利益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,我们诉讼主张未安装义齿应按残疾器具费要求保险公司在11万伤残赔偿项目内支付。故总的诉讼请求为住院医疗费8942元,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、营养费750元,残疾器具辅助费78680元,护理费13500元,鉴定费1728元,交通费300元,合计105400元。

     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,虽然原告倪某的伤情未能达到评定伤残等级的标准,但是已构成残疾是事实,安装义齿是为了恢复牙齿的相应功能,应属于残疾器具。应有保险公司在11万残疾赔偿金项目内支付。经过法院主持调解,最后此案调解结案,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6.4万元。此案圆满解决。原告对案件赔偿结果表示满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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